看板 Examination
讀到任用法第17條第一項修法理由,108年辦理最後一次簡任官升等考試後, 未來晉升簡任官等,須經晉升簡任官等訓練合格。 既然如此,為什麼第15條第三款在近幾次的修法中沒有被刪除? 想知道它被保留下來是否有什麼我沒留意到的原因,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65.176.24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692261284.A.9B1.html
mayth: 保留規定,但辦不辦是另一回事。未來如果還有變動,不用再 08/19 14:33
mayth: 修法。 08/19 14: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