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rTaxes (謝謝提醒)》之銘言:
: 許士宦老師的<民事訴訟法>(下冊) p.481
: 在討論既判力的時間範圍的部分:
: "據此,既判力並非就言詞辯論終結前之權利義務關係加以確定,
: 因就現在之紛爭解決而言,以前之權利義務關係存在與否並非不可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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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言詞辯論終結以後,因為有可能新事實的發生而造成法律關係的變化。
: 所以既判力不及於言詞辯論終結(基準時)以後權利義務關係的確定,這可理解。
: 但為何上面引述的這段表示基準時以前的也非既判力的判斷範圍呢?
: 有些困惑...請教大家,謝謝。
我昨天又想了一陣子,似乎知道該怎麼理解了
因為既判力是建立在經過審理程序後所確認的效力,
是經過當事人的針對事實提出主張和舉證,和法院審理的結果,
但並非完全絕對等同訴訟審理結束前客觀事實上的權利義務關係的存在與否。
因為當事人有可能有得主張而未主張之事證,因為主張而不再審理範圍內,
僅因為言詞辯論終結前未提出而產生遮斷效果,故不能說其在事實上並不存在。
譬如說:
X向Y請求給付100萬,主張對方有其向借款已在100年6月5日屆清償期,
本案之後在101年12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X勝訴,Y未上訴致使判決確定。
但在這言詞辯論終結之前Y也有對X的100萬債權到期,只是並未於程序中主張抵銷。
所以X對Y的100萬請求權的確定時點,只能說是在101年12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日,
其經過程序上的攻防審理而才予以確定,故不能說在原告X主張的清償日就已確定。
因為在100年6月5日至101年12月1日,事實上被告在實體法上也是有抵銷權的。
而這個抵銷權可能有效、亦可能無效,也不重要了。
反正未在訴訟中提出就不會影響訴訟上的判斷和效果。
所以書中所說的"現在之紛爭解決而言,以前之權利義務關係存在與否並非不可欠缺",
大概是這個意思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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