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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已經有《執行死刑規則》,由前司法行政部於一九四八年制定,最後一次則是在二零 二零年由法務部編修 只是就該法第二條第一項: 一、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有無已收受確定判決之判決書。 二、確定判決書送達被告及其辯護人有無已逾二十日。 三、有無非常上訴、再審程序在進行中。(按第三項有疑義者,「法務部得將該案件函請 最高檢察署再為審核」) 四、有無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程序在進行中。 五、有無書面回覆經赦免。 六、有無收受依赦免法規定為大赦、特赦或減刑之研議之書面。 七、有無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五條(處心神喪失狀態或懷孕婦女,且在司法行政最高機 關允准恢復執行前)之事由。 雖然說確實是缺一不可 但回顧一一三年憲判字第八號的內容,卻已經發現有瑕疵(即大法官所言的「必須限縮使 用條件」之事) 因此才需要補充相當的限制範圍... 所以理論上來說,不一定需要使用專法 只需要把這規則稍加調整,即可符合憲法要義(且也不會再被挑戰)。 ※ 引述《gs1 (2007/1/4)》之銘言: : 認真的 : 之前同婚 就推了特別條例來規定 : 現在死刑 大家都不滿意 : 怎麼立委不趕快推個死刑特別法 或特別條例來搶票呢 : 搞不好10% 立馬爬升到25% 下屆8席也穩穩了 : 這種主流民意的肥票 : 大家都想搶吧 : 搶到了 不只自己的民調 : 也可以直接攻擊對手支持廢死的支持者 : 通過死刑特別法 規定死刑流程 : 只要立法理由寫漂亮一點 : 考量社會情勢又變化了怎樣的 : 大法官再不爽 : 也又要重新審一次 對吧 : 都開議了 這種天下掉下來的好康 : 大家都很哈吧 -- 抱きしめるものがない腕、夢以外に 手に入れた強さは 寂しさの別の呼名 現実を受け入れた時 翌日〈あす〉が見えた 過ぎた日も 他人〈だれ〉のことも きっと変えられない 出逢いにも別れにさえ 理由だけを捜してた、あの頃 輝く未来は、君のために 愛しい記憶は僕のために 絆はいつでも繋がってる あの日の約束 胸に僕らは、奇蹟を叶えてく       ——玉置成実《リザルト》(『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第二片尾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01.170.50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26976649.A.45D.html ※ 編輯: laptic (118.101.170.50 馬來西亞), 09/22/2024 11:4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