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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112年度台上字第1987號
甲男於偵訊時及第一審審理時證稱:我透過插座上小燈之微小光源,僅看到「林語婕」臉形很圓,無法看清五官、身形,不過可以辨識跟「林語婕」傳給我的照片不一樣,我質疑後,對方稱其跟照片一樣,並要我插入,因我覺得跟我認知的「林語婕」不同,我不想跟對方發生性關係,我就用手指插入一個「洞」,對方說我很粗魯,並要我以陰莖插入,我就改用陰莖弄了很久才插入。我想到對方是不是拿照片騙人,我無法再勃起就結束。我有撫摸對方身體、胸部,感覺對方很胖,胸部感覺硬硬的,有塞奇怪的東西等語(見他字卷第162、163頁、第一審卷第174至176頁)。
被告自其與丙男之對話可知,丙男欲與女性發生性交行為,竟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以「林語婕」身分,邀約丙男於109年2月24日晚上10時30分許,至其於○○市○○區之住處(完整地址詳卷),與其發生性交行為,並告知丙男:至○○市○○區○○路0段00號之「統一超商」等候,其兄長會騎車搭載丙男至其住處等語。被告旋騎車搭載丙男至其住處,要丙男在房間等待「林語婕」返家,即關閉電燈離去。嗣被告摸黑進入房間,向丙男表示其為「林語婕」,丙男深信進入房間之人為「林語婕」,被告即隱瞞其生理性別為男性之事實,使丙男不具完整之判斷能力,在不知反對ꐊ妤★狺U作成通常一般人所不為之性交決定,被告即以手撫摸或以口含弄丙男陰莖直至勃起,再調整其姿勢使丙男以陰莖插入其肛門,致丙男誤以為係插入女子之陰道,以此方式違反丙男意願而為性交行為1次得逞。而被告為免丙男發覺其非女子,於性交行為結束後,即藉故離去,始終未讓丙男見其容貌。丙男於性交行為過程中,察覺「林語婕」之體態較其先前傳送之照片來得豐腴,然對於被告係假冒「林語婕」一事,則未起疑。
丙男於第一審審理時,雖證稱:我於發生性交行為當下,並沒有不願意等語(見第一審卷第250、251頁),惟仍證述:我摸、親
「林語婕」生殖器官感覺是女性,覺得當時發生性關係的「林語婕」是女生等語(見同上卷第237、240、241、242、252頁)。可見丙男係指稱其與「林語婕」發生性交行為時,並未違反其意願,並非其明知係與男性之被告發生性交行為,亦不違反其意願。且丙男堅稱,其係與女性發生性交行為等節,參酌原判決附表二所示之丙男與「Ashley」(即被告)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記載:「(109年3月10日)丙男:讓你吃這個我很對不起你。「Ashley」:你有「估狗」那是什麼嗎?丙男:事後避孕藥」、(109年4月28日)丙男:「『妳』齁,該打屁屁」等情。如果可信,可見ꐊ彣k與被告於3月9日發生性交行為時,似仍認為被告係女性,否則何以提及被告服用所謂「事後避孕藥」?且遲至同年4月27日發生性行為後,猶以「妳」稱呼被告,丙男是否依舊不知被告並非女性?又被告有無以特殊方式隱匿其男性之生殖器(例如市售之「偽娘褲」、「假陰褲」等,見偵字第15508號卷2第347至352頁),致丙男誤以為「林語婕」係女性之可能?均有疑問。原判決未就此詳加調查審酌,並詳為說明取捨上開事證之理由,逕認丙男所稱,其係與女生發生性交行為乙節為不可採,遽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有調查職責未盡、理由欠備之違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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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的也有詳細過程
證人即告訴人甲男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一致證述:案發當日「林語婕」約我晚上10時左右在機場捷運的山鼻站,她說她會找哥哥來接我。因為之前就有跟她約過要發生性行為,這次也是要約發生性行為。在房間內我還在滑手機時,感覺有人推門進來,但沒有開燈,我就把手機放著,從床上站起來,對方自稱是「林語婕」,聲音聽起來跟我在LINE裡聽到「林語婕」的聲音是一樣的,我就靠過去,「林語婕」用手撫摸我的下體,之後就把我的褲子脫掉,拉著我的生殖器和她發生性行為;後來她是正躺在床上,臉是面對我的方向,在床的旁邊有一個類似插座附設的小夜燈有亮,
我感覺她和照片上的輪廓差很多,她的臉很圓,身材是非常的胖,感覺跟我認知的「林語婕」不一樣,所以我就打斷他沒有插入,我想拿手機開手電筒看清楚,我在找手機時,他問我在做什麼,我回說我在找手機,她就突然從床上離開又回來,當時我不知道她正在做什麼事,我找不到手機後,我就詢問「林語婕」是不是跟照片上長得不一樣,「林語婕」就回答「沒有啊,我跟照片上長得一樣」,此時「林語婕」要我插入,但她沒有明講要插入什麼,因為我覺得他跟我認知的「林語婕」不一樣,所以我不想跟對方發生性關係,只想先用手指滿足他,我就用手指插入一個洞,但
我不記得如何準確插入,我以手指插入並抽插時,她就說我很粗魯,並要我以陰莖插入,我就聽他的話改用陰莖插入,一開始我找不到洞,弄了很久都沒有成功插入,後來對方動了一下、調整姿勢,並用手喬了一下我的陰莖位置,才順利插入,我抽插幾下,想到對方是不是拿照片騙人,我就無法再勃起,性行為就結束了,我認為是我自己軟掉了,但「林語婕」說我射精了,一邊從床上下去拿濕紙巾擦拭我的陰莖,我還沒有反應過來時,他就離開房間,再來我又躺回床上,過一段時間之後我又起來找我的手機,找到我的手機之後,有傳訊息給「林語婕」,但覺得身體已經沒有
力氣。隔日我搭車回臺北上課,下課回到家之後,我要去洗澡前,在房間確認我的生殖器有沒有什麼奇怪的東西,因為我在那天就覺得我可能是被被告騙,跟她發生性行為的部分,我不確定是性別還是體型,我感覺很多東西都跟她說的不一樣。我那時就發現我的生殖器上還有一些類似糞便的東西。這件事就讓我覺得很奇怪,但後來因為我覺得很髒,所以我就直接去洗澡;因為發現碎片之後,我就覺得我可能是被男生欺騙,後來那幾天我就一直在傳訊息質問她,我就發現她講的東西跟她實際的狀況有越來越多不一樣的地方,我覺得很害怕,我擔心我會不會被她傳染性病,所以
我就先自己到醫院去就醫,後來我就決定要報警等語(見偵卷第157-167頁,本院卷第165-211頁)。
※ 引述《stevenchiang (RF)》之銘言:
: 壯漢扮女誘2男上床!關燈下藥+調整姿勢 更審加重判5年半
: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 桃園林姓男子在網路上張貼年輕女子照片,假冒女子誘騙男子交往,而後再1人分飾2角,
: 謊稱自己是女子的哥哥,將被害男子帶回家中房間後,趁黑撫摸被害男子勃起,並自己「
: 調整姿勢」讓他進入,性侵得逞。總計2名男子受害,更與其中1人發生12次關係。一審判
: 刑4年6月,二審減輕為3年6月,但高院更一審21日加重改判5年6月。可上訴。
: 據被害人指出,林男身高165公分、體重超過70公斤,身材微胖,但他對男子情有獨鍾。
: 而根據本案判決指出,林男在網路上張貼年輕女子照片,設定性別為女性,使用 Tinder
: 、LINE 等交友網站或通訊軟體,以暱稱「QQ」、「Ashley」,認識不特定男子;他自稱
: 為「語婕」、「林語婕」之19、20歲女子,白天在大學就學,晚上在貿易公司擔任會計實
: 習生。
: 被害男子因此上鉤,2020年3月間2人相約到林男位在桃園蘆竹區之住處,林男當時以「林
: 語婕」的哥哥身分出面,謊稱妹妹因為工作很晚才回家;但為了避免家人知悉,因此要求
: 被害男子關燈等待。此外,林男還將含氟硝西泮成分的安眠藥劑,摻入酒中勸誘被害男子
: 喝下。
: 等藥效發揮後,林男再冒充女子進入房間內,讓男子誤認,任由林男撫摸到勃起後,林男
: 再自己調整姿勢,讓被害男子順利插入,藉此性侵得逞。被害人越想越不對,3日後到醫
: 院驗尿,才發現自己被人下藥,因此報警,全案因此爆發。檢警調查期間,發現林男還與
: 另一名宅男交往,2人還因此在3個月內發生12次關係,檢方依照「加重強制性交」等罪,
: 對林男提起公訴。
: 一審法院審理後,無法證明林男下藥性侵;但仍可認定林男確實違反2名男子的意願而性
: 侵,判刑4年6月。二審則認為,林男與宅男發生12次關係的部分,對方很可能早已知情,
: 並非違反意願,因此這部分予以減輕,改判有期徒刑3年6月。
: 案經撤銷發回,高等法院更一審審理後,認為林男與第一位被害人發生關係時,明知對方
: 並無意願與男性發生性行為,竟喬裝為女性、於黑暗中隱藏容貌五官,而誘騙年僅19歲且
: 無性經驗之對方發生性行為,妨害對方選擇性行為對象性別之性自主決定權,使他心生創
: 傷,這部分須加重刑責。因此更一審改判林男有期徒刑5年6月。
: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41121/2859437.htm
: 到底是宅男還是姓宅的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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