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1ON (廢文認証OK)》之銘言:
: 111年憲判字第二號
: 人民有不表意自由
: 你不能強迫人道歉
: 大法官說的
: 他不道歉
: 是大法官說可以不用道歉的
: 人家好歹也是官
: 跟你們這些賤民道歉
感謝大法官
如果國會五法沒被大法官當成違憲
依通過的法案
謝署長 明天就會出現在立法院被盤問
不來就是罰錢
一次不來罰一次 兩次不來罰兩次
那麼就算她一直不來 至少國家可以一直罰她錢 上不封頂
可惜啊
科科
這麼好用的武器就被大法官給沒收了 大家自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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