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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 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長官這樣亂搞不算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嗎? 那是不是要國賠? 機關再對霸凌者求償?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217.66.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32248032.A.FE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