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Gossiping
首先聲明:以下文章證據基於公務機密,我無法公開,檢調、監察院、台灣預防醫學學會 、立法委員陳宜民辦公室和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都有,我公開會被抓去關QQ,見公務員 服務法第5條與刑法第132條 今天下午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回應了我的發文,主張說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舊法 (107年5月修正前)第三條規定,尚無規定非營利事業之公職人員關係人須進行利益迴避, 簡單的說就是一切合法,要查來查。 https://www.cdc.gov.tw/Bulletin/Detail/Ab6KskqjMw9dFcbCxB_ZSA?typeid=9 該聲明的第一點如下: 一、該採購案件係疾管署「疾病管制署106年委託科技研究計畫案」採購案(案號: JH105022),當時共計23家廠商投標,於105年10月3日開標資格審查時,其中「台灣預防 醫學學會」及另2家廠商分別因為未附機構公函、未檢附納稅或免稅證明文件及投標廠商 聲明書內容不符規定等因素,最終判定為不合格。 105年10月3日開標資格審查者是我本人,當天的開標主持人是秘書室主任吳詠智,吳詠智 是一個資深的採購人員,有進階採購證照與豐富的採購經驗,審標當下我向主持人報告不 合格廠商有三家,請問主持人會怎麼做? (X)在開標紀錄確認不合格,之後通知廠商不合格的結果。 (O)在開標紀錄確認不合格,立刻請另外一位同事電話通知台灣預防醫學學會而不聯絡其 他不合格廠商,並當場命令我:下午在開標室等台灣預防醫學學會的人補件。 在這個案子,三家不合格廠商補件的結果都會合格。 下午在開標室等台灣預防醫學學會的人補件,潛台詞就是:只給台灣預防醫學學會合格。 這意味著不只違反已公告的招標文件,也顯然是圖利特定廠商台灣預防醫學學會。依照公 務人員保障法第17條,我無服從之義務。 結果就是,我下午在開標室等台灣預防醫學學會的人補件,說出:這樣就可以了。當時的 代理科長是個正義的人,快要退休了,我向他說出實情,最後以秘書室的圓戳章傳真三家 不合格廠商通知書。就算面對秘書室主任吳詠智的施壓,我從未把任何不合格廠商改成合 格廠商。 然後台灣預防醫學學會和立法委員陳宜民辦公室的公文就來“關心”這個案子,質疑為何 不合格?上面的描述就白紙黑字寫在來文上,還蓋了很多人的章。 結論就是: 所以立法委員陳宜民辦公室來“關心”一個立法委員陳宜民本人是計畫主持人的案子為何 不合格?一切合法。 秘書室主任吳詠智命令我:下午在開標室等台灣預防醫學學會的人補件。潛台詞就是:只 給台灣預防醫學學會合格。這個人現在還是秘書室主任,沒有被調職也沒有任何處分,只 有書記洪瑞壕付出代價。一切合法。 後來政風室對這個採購案進行例行稽核,我將相關證據傳給當時的政風室科長謝魁樹。一 切合法。 本人洪瑞壕,已年滿18歲且具行為能力,負完全的法律責任。 生性樂觀,在這些權貴受法律制裁前,完全沒有自殺的打算,出門在外也會特別謹慎小心 ,如果不幸發生意外,請務必幫我討回公道。 前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書記 洪瑞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1.153.16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32720226.A.0D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