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hamasakiayu (ayumi)》之銘言:
: 標題: Re: [討論] 霸凌主管拔主管職、調離原單位,夠不夠?
: 時間: Tue Nov 19 14:41:40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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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2.175.216 (臺灣)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731998502.A.BA0.html
: → shirman: 「提飲料逼死下屬構成強制罪,法官這樣判 101.10.11.251 11/19 16:14
: → shirman: 」 101.10.11.251 11/19 16:14
: → shirman: 這可是你說的喔,麻煩判例拿出來,謝謝 101.10.11.251 11/19 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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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我說霸凌屬下要他們做無意義的事情,最後導致人被逼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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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從主客觀與特殊要件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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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構成強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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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法官這樣判"是你塞在我嘴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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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笑點在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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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前面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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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逼死下屬後被告強制罪,法官判決書這樣寫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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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是詞彙量太少,連這玩意也要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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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hirman: 拜託,我這邊講公開自然是依據社會經驗, 101.10.11.251 11/19 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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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笑法盲的我引用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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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找出成立的主客觀及特殊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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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後笑人的那個用"社會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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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真本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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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讓我吐完後又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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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hirman: 你不過一個4推的文章都要跟我辯說有沒有 101.10.11.251 11/19 16:17
: → shirman: 公開洗到臉,就好比在荒野跟我吵架然後說 101.10.11.251 11/19 16:17
: → shirman: 打臉我了,是不是牛皮被戳破了才要一直跟 101.10.11.251 11/19 16:17
: → shirman: 我辯這個啊?你很在意這點? 101.10.11.251 11/19 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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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笑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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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面嗆違啥法被打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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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再嗆不符合該法又被打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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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在一路退縮到,跟我扯PTT論壇算不算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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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結果毫不意外又被打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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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沒看另外一個k乖乖躲起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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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你這麼老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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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hirman: 下一句是不是要回「因為有人要一直出來給 101.10.11.251 11/19 16:21
: → shirman: 我打臉」? 101.10.11.251 11/19 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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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猜的真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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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且還不斷提供新笑料給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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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感謝你的無私奉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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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hirman: 光是這個話題你就回了我兩篇文,還一直跟 101.10.11.251 11/19 16:21
: → shirman: 我槓 101.10.11.251 11/19 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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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的聰明智慧與辯才無礙不能只有我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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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hirman: 誰才是被戳中的那個啊? 101.10.11.251 11/19 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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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啊,要不然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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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崩到談法律變成談社會經驗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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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種你就法律層面好好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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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幫按讚與拿飲料算是死者應盡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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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種你就法律層面好好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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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都被逼死了,損害利益還算輕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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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問我,我都算是有問必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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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問你半天,怎麼你連個屁都放不出來啊?
: ※ 編輯: hamasakiayu (114.32.175.216 臺灣), 11/19/2024 17:37:40
: → c00jsw00: 不夠要出來面對法律責任 223.139.42.40 11/19 17:47
: 噓 kbsidd: 除了情緒發言與跳針,你還會啥(聳肩) 118.161.143.40 11/19 18:11
: → hamasakiayu: 會拿法條嗆你啊 114.32.175.216 11/19 18:31
: → shirman: 「提飲料構成強制罪」這種話都說得出口, 101.10.11.251 11/20 04:53
: → shirman: 然後你說你用構成要件打臉了一個不贊同這 101.10.11.251 11/20 04:53
: → shirman: 句話的人,不要那麼丟臉好嗎,還打臉呢, 101.10.11.251 11/20 04:53
: → shirman: 自己先丟入了 101.10.11.251 11/20 04:53
: → shirman: 提飲料和自殺,你先構成相當因果關係吧, 101.10.11.251 11/20 04:55
: → shirman: 如果能成立,不要說強制罪,你甚至還能指 101.10.11.251 11/20 04:55
: → shirman: 控她故意殺人呢,只指控強制罪真是太客氣 101.10.11.251 11/20 04:55
: → shirman: 了 101.10.11.251 11/20 04:55
: → shirman: 我就教你那麼多了,你好自為之吧 101.10.11.251 11/20 04:55
: → shirman: 喔,對了,「為了洩憤,一直找無關的罪名 101.10.11.251 11/20 04:57
: → shirman: 塞人家頭上」這個舉動最近在小草之間很流 101.10.11.251 11/20 04:57
: → shirman: 行,叫做政治追殺 101.10.11.251 11/20 04:57
所以現在你是承認
構成因果關係就能成立嗎?
甚至不只是強制罪,還可以到殺人罪?
但有趣的是,我早早就提示你這點
到現在才想到我也是服了你了
: 是我說霸凌屬下要他們做無意義的事情,最後導致人被逼死
: 我從主客觀與特殊要件解讀
: 是構成強制罪
: 有因果關係為什麼不構成?
: 請問客觀要件三項哪項不符合?
: 主管要件一項哪裡不符合?
: 特殊要件一項,人都死了,還算是利益損害輕微嗎?
從頭到尾你回覆我的內容就是:我不贊同
就論理上你做了甚麼?
法理上你分析了甚麼?
所有的構成要件都是我查給你的
你只會一直在那邊跳針
連用都不懂得用
只會重複舉那個爛例子
說甚麼逼部屬拿飲料點讚,就跟父母要小孩拿東西一樣
被告強制罪會世界大亂
阿幹,那堆構成要件你看了沒看?
特殊要件就特別指明了損害利益太輕微
父母要小孩拿東西,損害的利益有很嚴重嗎?
沒有,所以告強制罪不會成立
這個叫做"分析"
如果你今天要反駁我這個論點
你應該聚焦在要部屬拿飲料損害的利益
是否和小孩拿東西一樣輕微?
而不是只會跳針你不贊同
阿幹,你贊不贊同跟我有毛個關係?
我需要走進你的內心世界嗎?
偏偏這起事件很不幸的死者想不開自掛東南枝
地點還很刻意挑選在勞動部辦公室內
人都死了
請問損害利益對你而言是輕微嗎?
不是生命權至高嗎?
你根本就不敢面對回應
事實上我問你的你沒半點敢正面回應
再譬如強制罪的客觀構成要件內有一項是
"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力的結果"
我也多次問你
主管要求部屬幫他點讚、拿飲料便當
算不算部屬義務範圍之內應盡之事項?
你從昨天裝死到現在
唯一拿出來的論點就只有
這種小事也能被告強制罪會天下大亂
說真的,一堆雞毛蒜皮的小事老早就整天告來告去了
譬如公然汙辱罪
天下大亂了嗎?
提告是個人權利
要不要告本來就是個人的選擇
你在那邊倡導天下大亂的思維
是要限制人民追求自己法益的自由嗎?
就這玩意你也好意思說是分析?
最後被我逼到不行說自己是依據自然社會經驗判斷
笑死
就你這樣只會拿社會經驗判斷的
還嗆人法盲?
你好意思?
動動手指,查個網站,看看強制罪構成要件是犯罪行為嗎?
是要你命了嗎?
當然你現在可以轉向說
這些霸凌行為(勞動部檢討報告承認的)
與死者自殺沒有因果關係
當然,上面這些也是勞動部自己說的
主打這點
我認為是比昨天進步很多了
至少也還算是對於法理上的討論
如果職場霸凌與自殺沒有因果關係
那你至少可以主張不符合強制罪特殊要件
勞動部的現在說法是
主管的一切行為都是出於善意
阿幹,出於善意的要人點讚?出於善意的要人幫忙拿便當飲料?
出於善意的半夜不睡覺,要人24hr on call?
出於善意的人身攻擊與辱罵
然後這一切的行為都跟死者想不開沒有關係
全都是死者自己自我要求甚高導致的?
你信了我也沒話說
畢竟是某黨支持者嘛
在這點上我是不想跟你做任何邏輯分析的
我只想用你的一句回復:我不贊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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