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Whitening (whitening)》之銘言:
: 我們的中國人,臺灣民眾黨立法委員,黃國昌的大弟子,李貞秀,
: 來到花蓮縣推廣花蓮觀光,特別感謝花蓮縣長徐榛蔚,要求朝野應該放下對立,共同拼花
: 蓮觀光,
: 請大家多來花蓮觀光喔!
花蓮縣因為國民黨的長期執政,飽受蹂躪已為不爭的事實
這時還想著要洗白,是有用嗎?
況且因為王立強「投誠」一案,而飽受限制出境、出海困擾的龔青,訴請法務部調查局提
供跟監資料失敗
其中判決詳文提到: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規定:「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
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顯見憲法已賦予立法者得對「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
民權利義務關係」制定法律為特別規定之權力,且亦表明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包括香港
、澳門)人民之間在法律地位上之權利義務關係,可為適度之區隔,此觀兩岸條例第一條
:「國家統一前,為確保臺灣地區安全與民眾福祉,規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之往來
,並處理衍生之法律事件,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二條:「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一、臺灣地區: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
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二、大陸地區: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三、臺灣地區
人民:指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四、大陸地區人民: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等規定即明。而立法者復就交流機構、入出境管理、文教交流、交通運輸及經貿交流
等特定方面為促進與港澳地區間之交流,再制定港澳條例以為規範,此觀港澳條例第一條
第一項:「為規範及促進與香港及澳門之經貿、文化及其他關係,特制定本條例。」之規
定益明,且依同條第二項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但臺灣地
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除本條例有明文規定者外,不適用之。」可知,立法者在此
已亦明確揭示港澳地區居民在法律地位上並非屬於臺灣地區人民之意涵,亦非屬於外國人
之意涵,而屬於另行併列齊觀之大陸地區人民及港澳地區居民之意涵。
……復由體系解釋以觀,綜合國籍法、兩岸條例、港澳條例及政資法等法體系觀察,可知
立法者確已將臺灣地區人民、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及港澳地區居民,在法律地位上之權
利義務關係作出適度之區隔,且因大陸地區人民及港澳地區居民之身分地位有其特殊性,
故不屬於或等同視為臺灣地區人民、外國人之意涵,倘若允許香港居民可依政資法規定申
請政府資訊,將與以上法體系所建立適度之區隔產生衝突……
以此事情的適用來說:
連香港人都不被認定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法》的定義了,豈能期待「中國人」會在不必放
棄國籍的前提下,就任立委呢?
再同時,挑撥對立情緒的不是藍白在先嗎?
綠營方面目前的情況,大多也是在被動的前提下,才會作出反擊,「作惡多端」已經不容
持續爭辯下去了
會覺得在傅家王朝的治理下,花蓮縣還能有條不紊,這基本上只能說是在唬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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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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