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geordie (夢の住民)》之銘言:
: 記者黃佳琳/高雄報導
: 去年全台大罷免期間,立法院副院長江啟臣被網友嗆聲要將他「斬首示眾」,江譴責暴力威
: 脅並報警,警方循線在高雄找到發文的趙姓男子,趙男落網後辯稱是言論自由,但說詞不被
: 法官採信,依恐嚇危害安全罪判拘役40日,得易科罰金。
: 亂講話要負責沒問題
: 但是也要看法官怎麼判
: 青鳥亂講話要被關
: 藍白亂講話有可能是無罪
: 跟我說司法是綠的誰信
補充詳細說法:(高雄地院一一四年度易字第七零九號刑事判決)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趙○○固不否認以扣案行動電話,在上述臉書社團,發布如前揭內容之貼文,惟
矢口否認恐嚇犯嫌,辯稱:本案是大罷免期間正反雙方言論自由的展現,我以音樂創作形
式,表達對大罷免的支持。「斬首示眾」是引用包青天狗頭鍘的劇情,希望立法院可以罷
免成功,無意恐嚇。我一時不察,願意致歉,日後也會改進、更加注意等語。經查:
(一)被告以扣案行動電話,在上述臉書社團,發布如前揭內容之貼文等情,業據被告於警
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供述明確,並據證人即告訴代理人周儒德於警詢時證述明確,復
有刑事警察局偵查第九大隊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蒐證
報告、臉書社團貼文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
押物品收據在卷可參,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二)被告雖以前詞辯解,然於本院審理時亦不否認「斬首」意指「砍頭、殺頭」,「斬首
示眾」意味「砍一人之頭,以警示大眾」等情,並自述搭配之創作意象係電視劇「包青天
」中狗頭鍘剁砍人頭之畫面,則不論是被告個人主觀認知或一般人就字面文義之理解,實
均帶有恫嚇、警示之意味。而告訴人江啟臣亦具狀指稱:「上開文字內容,依客觀一般社
會通念及國民法律感情,顯屬加害他人生命之恫嚇言詞,而足生危害於安全。本人除為立
法院副院長亦為區域立法委員,因職務關係必須經常出席各種活動,與會對象廣泛,且多
為不特定之人,現場人數眾多並得自由出入,無法事先掌握與防範。威脅將本人『斬首示
眾』,恐嚇加害本人之生命、身體之安全,已使本人心生畏怖與不安,且因本人身分與職
務須經常面對不特定之大眾,更增加日常執行公務之心理壓力」等語。是被告上開於臉書
社團公開張貼之言詞,衡情一般人見聞後均會心生不安、備受威脅,本案告訴人閱覽後確
實因而心生畏怖一情,亦據告訴人指述在卷,是被告所為自該當恐嚇危害安全罪之構成要
件。
(三)被告另辯稱本案所言屬其言論自由或創作自由之一環等語,惟告訴人身為公眾人物,
其名譽或社會評價之保障,與他人言論自由權之行使,就公共議題之討論上,經兩相權衡
,或應容許較自由寬廣之評述空間;然非謂因擔任公眾人物,自身之生命、身體、自由等
身而為人之基本權利,亦應全然退守或不受保護。況被告自述從事音樂文創事業,為專業
作詞人,對文字之鋪排運用,應屬嫻熟,縱如其所述本案係出於支持大罷免而為,亦存有
為數眾多之他種表達內容及形式,被告明知其本案擇用「斬首示眾」之語意,及該等字詞
可能煽動之仇恨、對立,仍在臉書社團公開張貼,其有恐嚇危害安全之故意,亦足認定。
(四)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在南部見得到這種情景(會判恐嚇藍白的有罪),只能說是罕見了
而且關於其目前正職,判決書提到「從事音樂文創」,該不會一樣是「要飯」的吧?只是
可惜被甩掉了...
同時得順帶一提馬郁雯一案,看得出來南部對於綠營勢力,還是有些許畏懼
《自由時報》稍早前也報了該件在台南事
這邊再補充兩人在偵辦期間,否認犯罪的辯詞:(後來都認慫了)
范○○:(留言「1500?1S?」)
我的意思是一秒鐘就有一千五百,我是疑問句,只是回應那篇貼文,想問是什麼意思。
吳○○:(留言「肉體」)
我留言「肉體」沒有什麼特別意思。
從而可以說法律是公正的、不帶有色眼鏡
所以會有偏見的,不如早點醒一醒,別再被亂帶風向了!對自家法院沒信心的話,還能期
待誰主持公道?想一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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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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