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與2少女性交還生子 遭判4月刑期「不可緩刑、減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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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一名身為職業軍人的蔡姓男子,於2021年間陸續與兩名未滿16歲的少女發生性關係
,其中一名少女更生下一女,蔡男被判處有期徒刑2月,不過另名少女為蔡男求情後,法
官也一樣判2月,而蔡男律師想請求法官減刑並宣告緩刑。但法官認為,蔡男前案已讓被
害少女生下1女,後案並無憫恕條件及宣告緩刑理由,故不予減刑及宣告緩刑。全案可上
訴。
檢警調查指出,案發當時具有軍人身分的21歲蔡姓男子,竟與未滿16歲少女發生性關係。
檢察官偵訊蔡男後,依涉犯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將他起訴。
法院審理時,認為蔡男案發時身為現役軍人,也知少女未滿16歲,對性知識及性自主能力
未臻成熟,仍發生性行為,對其身心健康與人格發展造成不良影響,實屬不該。
但法院考量蔡男並未違反被害少女意願,且少女也表示不願提出告訴,加上坦承犯行、態
度良好,故只判處他有期徒刑2月。
而蔡男委任的辯護律師則希望能夠幫蔡男減刑,主張因為被害少女表示不願提出告訴,且
當事人犯後態度良好,也希望法官依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並給予緩刑。
但法官卻查出,蔡男早在先前已經犯下相同案件,且前案少女已為其生下一女,加上他觸
犯公共危險案件緩刑付保護管束執行中,如今又再度觸法,無情堪憫恕情形,無再減刑必
要,不符宣告緩刑條件,維持原判決,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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